在数人共同保证时,共同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行使因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同而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的,每个保证人各自以约定份额为限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每个保证人也应以约定份额为限为各自申报债权。
第二,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虽然保证人之间应承担的份额是确定的,但对债权人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没有份额之分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清偿全部债权,任何一个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请求不能拒绝,但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其他保证人在承担相应份额后,最终向债务人追偿。
一、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三)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五)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六)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七)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民法典对无财产的债务人如何追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没钱,可以追偿其他的债务人或者其他合伙人。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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