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11:43 312 人看过

2000年5月26日,原告(上诉人)某武汉饲料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P>2000年5月26日,一家海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和一家香港企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同意从七月购买700吨秘鲁鱼粉,单价为430吨,同年七月装运。5月29日和7月28日,香港公司和原告分别签署并密封了销售合同,规定香港公司将向原告转售665吨秘鲁鱼粉,单价为每吨430美元,总价值为285950美元,8月30日前交货。七月,原告向香港公司支付了所涉及货物的全部货款,并取得了原来的提单一式三份。根据提单,托运人是秘鲁集团G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收货人是原告;通知人是香港公司;承运人船是M船;启程港和目的港分别是WaCo、秘鲁和中国的中国;装载的货物是13056包。665吨秘鲁鱼粉;a船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代表秘鲁瓦乔的M船船长签发了这一汇票。2000年6月22日,被告签发了一份保险单,保险标的是665吨秘鲁鱼粉,保险金额为314545美元,船为m,由秘鲁经蛇口开往上海,保险范围包括一切险和战争险。此后,S公司将该项政策转让给香港公司。2001年1月19日,香港公司正式向被告索赔285950美元,因为涉及的货物没有到达目的港。5月28日,被告答复了香港公司,收到了相关的信件和一套除原始提单以外的完整单据,并将其报告给总公司。2002年8月17日,原告和香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转让协议》,同意根据上海海事法院(2002)HHFSCZ第132号(以下简称为132号)的判决,香港公司同意在保险单中分配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原告有关。此后,双方签订了《补充转让协议》,规定香港公司应将被保险人的有关保险政策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嫁给原告,并将上述转让事实通知被告。2000年9月12日,山东某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给s公司发来传真称:m船在厄瓜多尔搁浅,船上货物未发生重大毁损、灭失。正在配合有关方面与船东及相关公司协商,并将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使船舶尽快到达卸货港。传真由S公司于9月18日通过香港公司转交给原告。2002年3月6日,香港公司在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的第132号案件起诉书中指出,在起诉时,M船仍滞留在厄瓜多尔港,货物是否存在未知数。2000年9月6日,厄瓜多尔萨利纳斯第16民事法院(以下简称萨利纳斯第16法院)裁定同意双方提出的预防性拘留,并下令禁止m船航行。11月13日,G公司和一家渔业公司以m船所载鱼粉的所有人的身份向萨利纳斯16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令将m船运至安全港口,以便将鱼粉卸下并储存。11月17日,萨利纳斯16号法院裁定,允许这艘m型船驶往安全港口卸货,但随后该船不得不返航,因为法院已下令扣留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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