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
(1)质物的折价
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质物的折价,与质物所有权取得,并不完全相同。由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一般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以质物折价,虽也有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并非以其取得所有权代受偿。质物折价价格高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质权人须将余额返还给质物所有人;折价价格低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其差额为无担保债权,质权人仍得就此差额请求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清偿。
(2)质物的拍卖、变卖
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出卖方法的,应以约定的方法为之;质押合同中未为约定的,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拍卖,或变卖,但为公平起见,出卖质物原则上应以拍卖的方法为之。由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得自行将质物拍卖,而无须请求法院执行。
一、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动产质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其完全未履行,也包括其部分未履行。至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并无关系。
(2)债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虽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但债权人因其它的原因受到清偿的,质权消灭,质权人当然不能实现质权。质权人虽未受清偿,但是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而未受清偿,质权人也不能实现质权。
(3)质权人占有质物。由于质权以占有质物为存续条件,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在行使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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