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取回留置物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4:44:38 111 人看过

债务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取回留置物:

1、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

2、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有权取回留置物。另外提供的担保可以由第三人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只要被债权人接受。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义务返还留置物。

什么情况下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受偿其担保的义务,债权人的留置权因债务人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而归于消灭,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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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8日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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