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者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业主、管理者和使用者;2)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件
原件3件
原件3件
原件3件
原件5件
原件3件
原件1件
原件4件
原件1件
原件1件
原件3件
原件1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佛冈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X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X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文广新局市场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需要,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文广新市场股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股室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县文广新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文广新局市场股工作人员。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永顺县政府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5、时限:2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冈县社会综合服务中心文广新局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订)(2013年)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订)(2013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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