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21:21 211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号

为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特制定《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州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4年9月3日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质量要求

第五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六条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汞(Hgd)0.6g/g,砷(Asd)80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g/g。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第八条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第十条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第十一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等相关管理

部门。

第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4日 10: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3月出台
    一、《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3月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应该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本报讯(记者薛松)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自去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就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二、《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一)结束网络交易的法律空白事实上,目前,网上交易对网店如何管理,如何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据CNNIC监测,20
    2023-06-06
    118人看过
  • 公司物质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1总则为了实现高效廉价质优的采购目标,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水泥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建立统一集中有序的采购市场,完善物资采购机制,形成批量优势,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维护企业利益,确保供应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原材料及相关物资的采购监督。3权责划分物资采购部门依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分全年计划、季度计划),递交审计部备案;对于特别重大的采购项目,须先到审计部信用风险管理室办理审批手续。审计部信用风险管理室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另行组织市场调查。4物资采购必须遵守的原则4.1物资采购应当符合市场运行规律,通过招标、邀标、议标、询质比价等形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择优选购,并坚持以下原则:4.1.1坚持集中采购为主。争取批量效益的原则,尽力降低采购成本。4.1.2坚持对供方进行资质
    2023-06-06
    262人看过
  • 温州市城镇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商品房的经营管理,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产权产籍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出售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出售单位)在旧城改建、新区开发及涉外房地产开发中出售的商品房。第四条商品房出售及其土地使用权随之分割转让,出售单位应持县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销售计划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报送市、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和土地管理局批准,方可出售或预售。第五条商品房出售时,出售单位应将分户建筑面积和用地分割面积、(包括共用部位的分摊面积),报市、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和土地管理局审定。第六条商品房出售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商品房出售,统一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税务部门印制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
    2023-06-10
    487人看过
  • 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区城建局、银川地区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银川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根据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所必须达到的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考核,确认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产品质量认证书的活动。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以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必须取得产品质量认证书后,方可在本市建设工程上使用。(一)建筑材料: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管材管件、外加剂、墙体材料、砂、石、装饰材料、石灰、沥青、保温材料等;(二)建筑构件:各类
    2023-06-07
    388人看过
  •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第四条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
    2023-06-08
    81人看过
  • 汽车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鉴定试验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机械工业部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提高汽车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鉴定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的素质,保证汽车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和新产品鉴定试验工作(以下简称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对承担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的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设置与命名第三条汽车行业设国家级汽车质检机构和部门、(集团)公司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各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上述两级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的检测能力开展本地区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第四条国家级汽车质检机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命名。第五条部门、(集团)公司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分别以部门、(集团)公司名称或城市命名,必要时亦可以其产品名称或商标命名。(一)同时承担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工作的机构,其名称为“××
    2023-06-06
    69人看过
  • 陕西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产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主管部门是省、地区和省辖市(以下简称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实行一次仲裁检验制度。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实行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愿意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有争议产品的质量进行仲裁检验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仲裁检验申请。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送交双方当事人。标准化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按仲裁检验的收费标准预付仲裁检验费,仲裁检验即行开始。第四条凡要求对鲜活产品或其它容易腐烂变质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的,当事
    2023-06-06
    134人看过
  •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精神,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逐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及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
    2023-12-07
    119人看过
  • 南京市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省物价局、建委、财政厅、建设银行《转发国家物价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居民商品住宅开发经营的企业均须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居民商品住宅,是指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普通商品住宅和政府给予政策优惠的解困房、微利房、经济用房、合作建房等优惠商品住宅。第三条居民商品住宅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管理政策和规定,并负责本市居民商品住宅的价格制定、调整和管理监督工作。区物价部门负责管理法人登记关系隶属于本区的开发企业,开发经营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第四
    2023-04-22
    207人看过
  •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style="margin-bottom:6p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推进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以下简称追溯标识)是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依法持有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类(Logo图案)版权标识,用以标示经验收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要求的可追溯农产品。第三条使用追溯标识须经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第四条追溯标识使用管理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受理、合同授权、严格监管、违约必究的原则。第二章追溯标识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任何单位使用追溯标识,必须向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六条申请追溯标识使用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3-06-07
    244人看过
  • 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产品管理,严格坚持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维护绿色食品信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食品产品是指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审查批准,由农业部授予《绿色食品证书》的产品。第三条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三级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执行标准,在生态环境、生产操作规程、食品品质,卫生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垦主管部门(含七省、区南亚热带作物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绿色食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农业部指定的部级环保及食品检测部门对绿色食品企业进行抽检和复检。第四条绿色食品产品出厂时须印制专门的标签,其内容除必须符合国家GB7718-87标准外,还须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以及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主要指标。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得用产地环境标准未经审定的原料加工生产绿色食品产品。第六条供应国内市场的绿色食品产品实行定点销售。1.大
    2023-06-06
    469人看过
  •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颁布机构]:市政府市公安局市计量局市工商局[颁布文号]:[86]京公消字383号[颁布时间]:1986-4-18[执行时间]:1986-9-1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第一条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第三条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4、
    2023-06-06
    398人看过
  •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矿的质量管理是煤矿的生存之道,抓好质量管理对安全效率有所保障,质量管理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1、在矿井施工工程中,施工人员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技术规范的操作。2、在作业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措施要求认真按安全规程规定的实施行为为准则进行作业。3、在巷道工程、支护工程、开采工程,严格质量规范,认真履行技术行业质量标准。4、在掘进时的煤严禁煤矸混装,保持优质、优量,煤矸混装的拒绝验收。5、矿用所有材料按安全标志,合格产品进库,劣质产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2023-06-06
    249人看过
  • 昆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效益,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建字第63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5)163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项建筑工程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从勘察、设计建材、施工等环节把好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第三条凡在昆明市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构件成品的质量,均应服从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机构与任务第四条市监督站(暂设在市基建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全市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等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格。2、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全市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构件产品不准出产;不合格的
    2023-04-22
    281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 产品质量鉴定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3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取得资质证书的质监站,要正确的行使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职能,认真搞好化工建设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管理办法第七条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0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 商品房质量管理办法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1
      里面的规定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你应明确要求了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