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利的范围及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19:42:21 281 人看过

可以质押的权利必须具备以下的特点: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

质押有什么特点

1、质押为担保物权

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

2、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

(2)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3、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设定后,债权人就质押财产之全部行使其权利,质押财产分割、部分让与,债权分割、部分让与或部分清偿,均不影响质押权的存在。质权效力及于被担保债权的全部,及于标的全部,即质权人如债权原本或利息有一部未受清偿,也有留置及拍卖标的全部的权利,这是质权的不可分性。

4、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与保全性

质权为价值权。质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质押财产的价值。当质押财产的价值非因质权人的过失而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减少的价值要求质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称为质权的保全性。当标的灭失毁损而受到赔偿金时(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质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受偿——称为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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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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