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8:20:23 412 人看过

一、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哪些

一般保证人有如下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

3.撤消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

4.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5.抵消抗辩权。抵消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

6.同时履行抗辩。这种抗辩权在借贷合同中比较少见,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7.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发现订立合同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可能将来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为此,拒绝履行合同

二、一般保证责任期限多久

一般保证责任期限要看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债权保证的范围?

债权保证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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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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