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能免除保证义务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09:34:05 226 人看过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不能避免保证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形: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保证人死亡的,保证义务消灭,但是保证责任并不必然消灭。

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成立时确立,但保证责任在债务到期且未得到清偿时产生,并在债务清偿前存续,其内容为确定的债务承担,此时,保证合同权利人对保证人享有的是内容确定的权利之债,即保证人承担的是确定之债。通常情况下,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死亡,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消失,保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未产生,不存在履行问题;而保证人在负有保证责任时死亡的,此时存在着实际履行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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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5日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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