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的程序办理。\该条规定明确了申请劳动争议处理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之间的关系。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但又是解决劳动保障问题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为明确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分工,做到分工明确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通过本条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保障监察在解决有关劳动保障问题时不能同时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
1、按照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2、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3、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于上述事项,接到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本条以追究赔偿责任为标志,划分了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白扒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等等。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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