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从何时起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6:24:31 169 人看过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根据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质押合同是从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的。

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时间

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发明,即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既然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以免发生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

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这是专利权中最基础的权利。独占权又分为几项: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除合理使用外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非法行使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转让权,即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许可权,即专利权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项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这是一项人身权利性质的权利;专利产品的进口权,即指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所享有的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被质押的是哪一项或几项权利,当然标记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1)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2)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出质人和质权人如果对合同签订或专利事务不太了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2.专利权质押的登记

(1)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2)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质押期间,可能出现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著录项目变更。由于此时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

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经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质押合同内容变更。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

(3)专利权抵押合同登记文档及登记簿的作用

专利权质押合同一经受理,专利局即启动审核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质押全过程进行管理。此外,经过专利局审核后,除向当事人发送通知外,还要将以下文件存入登记文档: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其他有关文件。该登记文档中的有关内容,将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的形式提供给公众。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就可以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之前,了解到有关专利权的出质情况,以免在签订质押台同时出现重复质押,此外,公众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也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所要受止的权利是否有质权存在,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接受转让或许可。如果专利权正处在质押期间,对作为质物的专利权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质押合同当啦人双方的共同认可,否则,都将是无效行为。查阅登记簿后,公众如果需要丁解质押登记的详细情况,可以再查阅登记文档中的原始文件。

(4)专利权质权注销登记

在以下情形下应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因债权提前得以清偿或其他原因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的;

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质押期限已届满的;

其他原因。此外,对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有关合同登记将被依法注销;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的程序:当事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质押期限届满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债务履行完毕的,质权人返还当初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可以将质物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一般签订的合同生效时间是所属人签字后就立刻生效,到合同中规定的到期时间,如果质押人在合同期满日未注销,那么合同将会在15日内自动注销。在抵押期内,所有的质押权都要归所属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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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4日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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