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7:53:55 456 人看过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自行约定,法定保证期限是六个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债权人权利不同

1)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权利要求不同

1)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1)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

2)连带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事实上,在债务关系中做债务人的担保人之前,就应该了解一下国家对于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一部分人都不清楚保证责任是分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形的,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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