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的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3:00:25 437 人看过

诉讼时效,保全措施,债务期限都会有影响。

首先,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会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之日起中断。此外,抵销是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务抵销的,与申报债权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其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保全的需解除保全,已申请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需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

(一)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

由债务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是可择的,《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只要具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除此之外,债务人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可选择性,以及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条件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和解的条件低了许多,债务人可以资产变现困难或者应收账款恶化等原因构成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申请启动破产重整而渡过债务危机。

(二)债权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与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是一致的。

(三)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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