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34:11 405 人看过

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在收购或重组过程中,常因融资借贷的需要而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给贷款人。这里应注意的是:a、任何一方质押的股权都必须是其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不得质押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b、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其他投资方和董事会的同意,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c、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经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后方可生效。d、若是股权质押给国外贷款人,并且是为了第三人的债务而设定,则还须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质押相关文章
  • 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十四个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对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保证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在我国同行业不重名,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预先进行名称登记。二、本通知所称外国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外的外国资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参与合作开发资源的外国企业。三、外国企业办理名称登记,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国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1)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中、外文两种文本);(2)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出具的近期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的名称登记核定后,保留期为二年。逾期仍需在中国保留名称
    2023-06-13
    340人看过
  •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广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现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并购规定》和《广告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方式举办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中外投资者应符合《广告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如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已主营或兼营二年以上广告业务,则该境内广告企业的原中方投资者可继续保留其股东地位,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三、外国投资者并购
    2023-06-09
    115人看过
  • 外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06-06
    199人看过
  • 【债权登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工商局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办法中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二)被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三)用于出资的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四)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并经核准。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债权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或
    2023-06-09
    173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
    一、关于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范围和时间问题(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应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二)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的货物,继续采用免、抵、退的办法。(三)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的,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准予出口退税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执行。二、关于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
    2023-04-25
    346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股权转让需要实质审查吗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必须要进行评估。股权评估是指对特定目的下企业股权进行评估的过程,股权评估的方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股权评估是股权交易的需要、是资本运营、增资扩股的需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的40%,现外国投资者将其所持全部股分转让给另一家内资企业,该房地产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在这一股权转让手续中,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1、股权转让业务发生后,企业经济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并重新办理内资企业税务登记。2、如果外商投资者系外籍个人,此笔业务的纳税问题应咨询地方税务局。如果外商投资者系企业,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即股权转让收益的10%征税。3、
    2023-08-02
    363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审批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审批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12.违反合同的责任;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
    2023-04-23
    145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已经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但是由于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思路导致对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任何的特殊规定,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所累积的很多问题并不能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出台而得到一刀切的解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2023-06-06
    68人看过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问题研究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授权性规定表明已允许外国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实际上就创设了一种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我国境内若还没有商业投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赔偿执行的难度大大增加,因而此类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往往会落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此外,还涉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外资三法及其他利用外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和衔接问题。在国务院正式出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之前,笔者就外商投资合伙的法律适用、审批制度和产业政策、合伙人主体资格、合伙人的出资管理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一、外商投资合伙的法律适用和依据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
    2023-06-09
    352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号:大地税函[2007]118号发布日期:2007-7-3执行日期:2007-7-3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三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
    2023-05-03
    128人看过
  • 外商投资常见问题
    一、针对外商投资的企业名称有哪些特殊规定?1.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直接在沪投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不冠行业。2.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3.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4.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5.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企业名称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6.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不能冠字号。二、如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上海+紫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中,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有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三、外国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
    2023-06-06
    274人看过
  • 股权质押后资产再抵押有问题吗
    股权质押后还可以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资产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押和财产抵押对对应的标的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一、股权质押的一些内容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二)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三)在第(二)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二、股权质押和股票质押有什么区别股权质押又被称为“股权质权”,
    2023-03-14
    118人看过
  • 股权转让流程指南: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5、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
    2023-07-02
    238人看过
  • 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办理工商执照的问题
    1、我所在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几家法人股东组成:一家为外国企业;一家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它几家为境内企业),直接外资比例不到25%,但如把前两家法人股东股份合并则超过25%,批准证书上不显示外资比例小于25%。2、目前公司又全资收购了一家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并根据《公司法》打算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办理工商执照过程中,工商局参照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称需要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现在遇到四个问题:第一,到商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时,商务部门让提交的材料全部是设立外资企业所用的资料,而非《规定》所提到的材料。公司认为: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外资企业,无需按外资企业提交,只需按《规定》上提交材料即可。哪一方说得更合理?第二,收购后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中西部优惠政策?还是收购前已享受过的不再享受?第三,因直接外资比例小于25%,是否可以不到
    2023-06-06
    34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质押
    词条

    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移转某些特定财产的占有,并由债权人掌握这些财产,用作债务人履行约定的支付款、或者履行事先约定好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完责任时,债权人须将质押的财产如数归还。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其责任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债... 更多>

    #质押
    相关咨询
    •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质押股权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16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能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授权书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许可方: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质押资本金规定是多少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2-25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 外商投资企业对方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对外方股权的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3
      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相对收购资产的方式,税务要轻得多,一般只涉及预提所得税,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其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的投资方,要与其他投资方一样按投资比例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所以外商在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15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风险提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