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已支付全额购房款
(1)、登记在一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及其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一方家庭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这种情况权属相对比较清晰,房屋属于一方父母或家庭共同财产。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均不会发生变化。
(2)、登记在未婚恋人双方名下
1、一方出资
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是一方或其父母对另一方的赠与。按照传统的司法理念,这种赠与行为不属于附条件赠与,因为婚姻自由,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所以,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是否结婚,房屋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而现在,在一些发达地区出现了新的认识,并有不少司法判例。认为此种情况,应当视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其赠与生效的条件就是结婚。如果未婚恋人双方未结婚,赠与就不能生效。房屋仍应属于未婚恋人双方共同所有,但出资的一方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由于,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在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2、双方出资
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有父母出资,即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亦不会发生变化。
(3)、登记在未婚恋人一方名下
如果登记在出资未婚恋人一方的名下,房屋属于其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权属变化。而如果是一方出资而登记在未出资未婚恋人一方的名下,或双方出资登记在未婚恋人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一方的出资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属于登记未婚恋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
(1)、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然后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权利及风险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2)、登记在未婚恋人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不论是何方出资支付首付,房产均应视为未婚恋人双方的共有财产。同样不论未婚恋人双方最终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亦不会发生变化。而房屋所付债务亦应由未婚恋人双方共同承担。
(3)、登记在未婚恋人一方名下
对于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由该方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婚后还贷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婚前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离婚,应将该部分从房屋价值中剥离。
一方支付首付,而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屋,对方的出资可以视为赠与行为。对于一方已支付的贷款本息的,一方可向对方进行追偿。其他问题则与前述相同。
(4)、登记在一方父母及未婚恋人双方名下
若是这种情况,房屋认定是未婚恋人和一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而贷款也应认定为四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权利及义务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双方离婚时,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可主张超出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向其他共有人进行追偿。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偿还贷款的,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一方父母也可向其他共有人进行追偿。
(5)、登记在双方父母及未婚恋人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房屋认定是未婚恋人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既为共有债务,相应的权利及义务也由共有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其他问题则与上述情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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