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质押合同,其前提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终止事由或者发生法定解除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抵押合同被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当约定或法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时则可以将质押合同进行解除。
因此,质押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担保主债权的及时行使。所以,当主债权消灭或者无效,或者其他导致担保责任消灭的事由发生时,都可以解除质押合同。
一、合同效力终止的定义及其种类有哪些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交易习惯还需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未完工工程如何终止合同
一、合同终止的方式有:
1、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或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合同被解除;
6、法定的或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解除质押合同的有效途径
204人看过
-
质押合同解除的具体步骤
92人看过
-
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
133人看过
-
怎么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280人看过
-
质押解除及再质押的公告
134人看过
-
合同解除 质保期
50人看过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担保合同。出质人在将自己的一定的财产交给质权人占有后,应向质权人担保。在无法还请债务时,质权人可根据合同处理质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质押保管费... 更多>
-
想要解除质押合同要怎么去办理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03到办理股权质押的地方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需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备案申请书》备注:封面上法人代表需亲自签字,不能盖手签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注:双方经办人员均须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我方经办人员还须出具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备注:出质人公司须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企业不须
-
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文件怎么写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1同意解除质押证明工商管理局:鉴于我公司为xxx公司在光大银行香港路支行贷款壹仟贰佰万元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号: 号),山东恒xxx有限公司将其股东金刚持有公司3060万元股权和山东xxx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940万股权质押给了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现xxx已还清该笔贷款,我公司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现同意解除上述质押的股权。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年月日
-
怎么代办解除质押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5根据您的介绍,现在您需要需工商局办理的应是股权出质注销登记,代办解除质押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具体的办事流程或者文件要求可能有细微的不同,但是,大体上都是一样的。以北京市为例,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从工商局的网站上下载标准版本);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从工商
-
抵押合同解除后怎样解除抵押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1抵押款还清后抵押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抵押权已经实现,此时不存在解除抵押合同的问题。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怎么解决质押合同纠纷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5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质押包括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占有,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一单、仓单、、、中的财产权,等等。处理质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17章,《》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