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世纪歌酷娱乐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05:26 293 人看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

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女,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7号。

被告北京世纪歌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

被告北京友谊宾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龙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北京世纪歌酷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友谊宾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歌酷娱乐有限公司和北京友谊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康运

人民陪审员于准鳌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岩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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