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转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50:52 435 人看过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公司与**新武工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简介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阜城门内大街410号,北京

法定代表人:孙*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李,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住所:方家胡同19号,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邢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江,中国**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宇,中国**公司干部

被告:*新武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利安路东闸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玲

诉讼事由:债务纠纷原告**公司于1996年声称:,机床公司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银行营业部)签订《商品流通贷款合同》,同意从1996年5月14日至1997年5月14日借款1.7亿元。同时,**公司与**银行营业部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意以其名义使用该房屋,土地抵押给**银行营业部,以确保机床公司偿还本金,根据合同规定,抵押权人银行业务部门的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年,同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移交给抵押权人**银行营业部,已将**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及致抵押权人**银行营业部的信函提交给抵押权人**银行营业部。1997年5月5日,机床公司与**银行营业部以新贷、旧贷形式再次签订商品流通贷款合同,同意借款1.7亿元。此外,还签订了商品流通贷款合同,协议从1997年5月16日至1998年5月16日借款2000万元。为确保机床公司按期还本付息,**公司已与**银行营业部重新签订最高抵押合同,同意自5月5日起继续使用上述房屋和土地作为抵押物,为**银行营业部贷款提供担保,1997年至1999年5月5日。1998年4月28日,该机床公司在上述两笔贷款到期时向中国银行总行信贷部申请贷款1.9亿元。1998年5月5日,机床公司与**银行营业部以新贷款和旧贷款的形式签订了商品流通贷款合同,约定贷款1.9亿元,还款期限为一年。1999年5月5日,机床公司与**银行营业部签订贷款合同,偿还以前的贷款。由于**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期限为3年,在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后,**公司与**银行营业部签订抵押合同,为机床公司提供担保,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3月30日,**银行营业部向机床公司出具信用证确认书。机床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无异议确认上述1.9亿贷款。2000年5月16日,中国银行总行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机床公司债权转让给我公司。2000年5月31日,中国银行总行向机床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005号,机床公司确认。我公司依法取得债权后,向机床公司和**公司提出了还款请求,但机床公司和**公司表示无法还款,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他们上诉法院,命令机床公司和**公司偿还4000万元贷款本金,并优先偿还**公司提供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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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4日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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