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
共同保证的含义
何为共同保证?某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于法律中明文予以界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48条规定:共同保证是数人对于同一债务为保证,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各保证人)应连带负保证责任。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法律中对共同保证作定义性的表述,但从其有关法律规定或判例及学者著述中可看出,他们对共同保证的认识与上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界定是一样的(对共同保证的效力有不同规定)。[2]由此,我们可以将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界定作为对共同保证的一种代表性认识。除此,我们对共同保证的定义有两种表述: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对于同一债权所为的保证,[3]或者共同保证是由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所作担保的保证,即保证人为二人以上。[4]将这三种界定对照,可看出存在两点不同:前一种界定比后两种界定多了一层内容——揭示了共同保证人间的内部关系;第三种界定比前两种界定多了一限定词——共同。此共同为何意?是数个保证人同时基于同一法律行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还是不论数个保证人是否同时基于同一法律行为为同一债务作担保,只要有数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即为共同作保?如果作前种解释,则第三种界定与前两种是不同的;如果作后一种理解,则该种界定与前两种是一致的。不论作何解释,它不会影响共同保证是多个人作保证人这一特征,只会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准此而言,抛开共同保证的效力不论,共同保证有两个基本的特点:(1)保证人为多数——两人或两人以上;(2)担保的标的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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