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破产法规定追回的财产,如破产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第三人因破产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放弃债权而获得的不当收益;
债权人接受不正当个别清偿的所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
(2)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有关部门发还的遗失财产、被盗财产,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
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债权、物上请求权等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由谁负责实施
法律咨询: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由谁负责实施
律师回答:
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用于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哪几种
87人看过
-
破产分配的种类
302人看过
-
试论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制度
136人看过
-
什么是企业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84人看过
-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由谁负责实施
325人看过
-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具有哪些特点
80人看过
破产财产,指的是在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可供债权人偿清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 1、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后,至破产... 更多>
-
用于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的种类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5(1)依据破产法规定追回的财产,如破产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第三人因破产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放弃债权而获得的不当收益; 债权人接受不正当个别清偿的所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 (2)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有关部门发还的遗失
-
用于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的种类都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20(1)依据破产法规定追回的财产,如破产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第三人因破产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放弃债权而获得的不当收益; 债权人接受不正当个别清偿的所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 (2)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有关部门发还的遗失
-
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的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
-
起诉到法院去了,追回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怎么分配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9破广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制内,所为破产无效行为而转让的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期问由清算组追回,并人破产财产,以供债权人分配。但是,在破产清算期问并不知破产企业有破产无效行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被发现的,那么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2] 所谓破产企业有破产无效行为,仅以法定的下列五种行为为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
-
起诉到法院去了追回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怎么分配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0追加分配,是指破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结束后又出现可供分配财产时进行的补充分配。有时在最后分配后又发现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如因撤销破产人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应收回破产财团的因涉讼等原因在最后分配时提存的破产财产等等。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通常由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按原确定的分配顺序与比例进行为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各国对追加分配的进行往往规定有时效限制。如中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