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能否再行提供担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7 10:14:59 347 人看过

一、股权质押后能否再行提供担保

1、出质人以其出质的股权为债务担保,如果股权的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再行提供担保。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移交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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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9日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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