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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债权人会议职权裁定的复议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答: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及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裁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复议程序,为《企业破产法》所创设,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考虑到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及债权人会议职权的重要性,应给债权人提出复议纠正机会;同时该复议程序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不会过分延迟破产案件的审结,故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亦应当适用此规定。即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有关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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