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15:50:59 290 人看过

一、定义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二、撤销权制度概述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否认权理论实为日本学者提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08: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撤销权相关文章
  • 我国破产法有免责制度吗?
    一、破产豁免原则的概念与历史演进所谓破产豁免原则,又称之为破产免责原则,或称之为破产免责主义,其含义是破产程序实施,破产程序人未足偿还的债务责任。这项原则起源于英国法,现已经由英美法国家扩及大陆法国家。与破产豁免原则相对立,称之为破产不免责原则,即破产人对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之债权,继续负担清偿责任的原则和学说。破产豁免原则的确立是经历了一个由不免责到免责的演进过程,究其原因,盖因为破产制度设立之初并未考虑债务人之再生的希望,更多的考虑则是如何公平的在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分配破产财产,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集团的利益,尔后随着破产制度设置理念的变化,破产不再单纯考量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破产人的更生也成为破产制度的目的甚至成为更加重要的目标之一。1705年的英国的破产立法,开始允许破产的商人免责。英国最初实行破产免责的目的,在于通过免责促使债务人公示其财产,尽力协助破产清算,以维护债权人的
    2023-06-06
    123人看过
  •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制主体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相当庞杂的制度系统,需要构建的子系统和细化规则繁多。具体到我国而言,重点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主体立法模式的选择。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立法主体模式有商个人破产模式、消费者破产模式和一般个人破产模式之分。在实行商个人破产模式的国家,仅赋予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行为以谋取利益的商个人以破产能力,如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在其传统破产法中均仅承认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自然人(即商个人)具有破产能力,但否认消费者的破产能力。消费者破产模式则与之相反,只承认消费者的破产能力,排除商个人的破产能力。换言之,在该模式下,个人只有基于非营利性行为所负债务无法偿还时,方能适用个人破产程序。例如,1984年丹麦引入消费者债务调整程序和免责制度,开欧洲消费者破产立法之先河;1993年,芬兰、挪威开始施
    2023-06-06
    225人看过
  • 简述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情形
    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在以下情形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但撤销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提出。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对破产撤销权的范围规定是:1、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行为;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2023-08-09
    426人看过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与外国破产重整的区别
    一、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具有的特点(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二、
    2023-06-06
    235人看过
  • 我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研究(下)
    [摘要]: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裁决撤销的问题上采取区分国内和涉外的分轨制是符合我国历史和现实的,考虑到我国国内仲裁制度的历史和国内仲裁机构的现状,不可能使国内仲裁一下子与涉外仲裁完全一致,同时,考虑到其它许多国家的仲裁法通常也给予涉外仲裁较多的和比较特殊的地位。我国这样做,可以增强我国涉外仲裁对外国当事人的吸引力,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当然,我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发展方向必然是两者要统一的,但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国内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规定向涉外规定靠拢,即缩小至纯粹的程序问题,而不是扩大其范围,因为仲裁之所以存在的基础就是当事人对于效益的重视而并非一味苛求公平。[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四、对我国仲裁撤销制度的实证分析我国《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
    2023-06-06
    454人看过
  • 我国破产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公司清算期间,需要逐步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员工的强烈不满甚至引起其过激的反应(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诉、侵占、破坏公司财产、其他破坏公司清算进展的行为)。另外,公司在清算期间,可能还需要保留一部分员工为其工作(比如会计人员),因此,何时解除、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清算过程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后,不用仓促宣布员工安置方案。一方面应妥善考虑员工的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研究制订双方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另一方面应加快清点公司资产,并安排妥善的保管措施。对于那些暂时留用的员工,要与其进行很好的沟通,保证其清算期间的待遇,或者尽可能的为其安排以后的工作,让其继续尽心的为公司工作。在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安置方案后,如该被清算企业有工会,可以先与工会协商,取得工会的理解和支持。然后可以将公司的员工
    2023-04-24
    214人看过
  • 我国拟建“破产管理人资格制度”
    破产法被称作经济宪法,是关乎企业死与再生的法律。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将于明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了不少创新,而许多立法上的创新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落实。市法学会日前召开的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就着重进行了这方面的研讨。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在会上透露,我国今后打算建立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新破产法则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新的法律赋予律师以新的角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林海在会上表示,我国传统上把律师定位为一种顾问或代理人的角色。新破产法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纳入破产管理人范畴,可以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其营业。新的角色对律师有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一旦成为破产管理人则担负着公正的责任,这是对
    2023-04-24
    312人看过
  • 破产抵销权有哪些限制,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是什么?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
    2023-02-27
    121人看过
  • 建立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刍议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组接管,原则上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局限在清算范围以内,此时,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如何?这个问题是破产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且极为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破产财产的归属、破产财产、或者解释为归属于日后参加清算分配之破产债权人?笔者以此为不妥,兹分述如下:(1)设若认为破产财产归属于破产债务人则会生出以下矛盾,企业出资人作为所有权人(及其派生的管理机构)在非自愿和未约定的情况下何以不能对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既丧失了这些权利,则必然与所有权理论相背离。若硬性认定破产人仍对破产财产享有管理处分权,破产人就有可能为满足暂时利益或成员个人利益而实施欺诈、歧视清偿或任意清偿行为,或者自暴自弃、消极懈怠,听任财产流失。诸如此类的作为或不作为将使全体或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影响清算工作的公正顺利进行。(2)假如认为破产财产归
    2023-06-06
    73人看过
  • 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立法
    目前我国的破产立法仅赋予了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破产能力,在立法例上属有限破产主义。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自然人的破产问题,尚有待在将来的破产立法中加以规定。为了弥补破产法适用主体上的不完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针对具有多数法人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的情况,规定了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分配制度却弊端百出。从国际上看,破产立法出现了由有限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也正在酝酿出台新的统一的破产法。在这种情况下,对参与分配制度操作层面上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并建议把参与分配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规定在破产法之中,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一、参与分配制度及其所体现的执行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广泛而活跃的横向经济交往,一个市场主体往往同时与多个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关系。一旦某市场主体因经营
    2023-06-06
    369人看过
  •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中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个人破产中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破产原因的复杂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等特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法理基础,又有事实依据。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法人的构想》,《政法论坛》1995年第4期。),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类型。事实上,这种意义上个人破产也就是除法人破产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不妥,因为:
    2023-06-06
    335人看过
  • 论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摘要】我国新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在管理人的指定中对债权人的地位认识不到位,给予法院过多权力,对债权管理人或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受托人或破产受托人,我国新破产法称为管理人。尽管各国、地区立法称谓上各有不同,但其所指大致相同,只是权力范围大小不同而已。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中重要的环节,其中包括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条件、选任的方式、选任的时间等。新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新破产法及其关于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不仅遗留有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有处处显现出司法过渡干涉的危险倾向。具体表现在管理人的选任资格,选任方法以及选任时间上。一、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破产管理事务不仅涉及到各方的利益,而且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所以破产管理人必须是既懂法律同时又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士。正如澳大利亚堪培拉大
    2023-04-24
    258人看过
  • 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一、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我国现阶段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汶川地震直接表明了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对那些没有购买保险(而实质上即使买了保险,财产险又往往将地震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房屋毁损的群众,如何归还按揭贷款成了一个难题。为此,中国银监会于5月23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银监会的通知只是临时的政策性安排,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即使按照《通知》去做,仍然存在不少难题:一是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银行不追债了,银行的核销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债务,这会使诚实的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
    2023-04-21
    240人看过
  • 为什么要确立监护权撤销制度
    确立一套完善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又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的前提是确立一套能够提供社会监护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从法理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仅是私法关系,也是公法关系与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子女是父母的附属品、所有物不同。现代立法思想将子女视作与父母地位平等的家庭成员,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和尊重。亲子关系不仅为亲子之间的私法关系,同时为国家所保护之公法关系。如父母对子女不尽其为父母的义务时或滥用其权利时,国家应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干涉。据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当监护权被滥用或存在不利于未成年成长的事由时,能够启动司法程序要求变更监护权或剥夺原监护人的监护权,由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在现实中,少部分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父母监护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但这天然的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从贵州5男孩垃圾箱取暖中毒致死案到南京饿死女童案再到最近的贵州父
    2023-03-22
    379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法把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赋予了管理人,规定了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更多>

    #破产撤销权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的限制的必要性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4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撤销权制度有什么功能,制度的功能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8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什么功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功能是: 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实施各种诈害行为逃避债务进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通常采用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或者使第三人用极其低的价格取得债务人应享有的财产等方法。设立撤销权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上述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一点是违约责任和合同的担保制度所不具备的。 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
    • 什么叫破产认定权?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7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一、债务人隐匿、私分、破坏、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过低的价格与他人交易,侵犯债权人的行为。
    •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
    • 合同撤销权的制度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31
      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