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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 更多>

政策性破产

  • 国有企业改革中效率与公平均衡发展的实现途径
    (一)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减轻国有企业的历史负担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数量仍然过多,导致国有经济分布过于分散,而这些企业中又以地方性的国有中小企业居多,这些企业力量不强,主要集中在竞争性的领域,很难发挥国有企业应有的优势。因此,要进一步推进以资产重组为主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大企业集中,提高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而对于一些中小国有企业则放开搞活,该倒闭的坚决倒闭,该破产的坚决破产。必须解决好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国有企业的发展步伐更轻松,积极稳妥推进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逐步剥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积极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国有企业的负担。(二)产权结构多元化、流动化,坚定不移地推行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行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引进多元股东,改变公司股权结构。除极少数行业和企业有国家独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绝大多数企业皆可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以优化国企治理结构。同时股权结构的调整应当推动产权分散化与流动化,而不宜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独家控制和直接经营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应当增加相互交叉持股和间接经营的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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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性破产通道即将关闭
    随着《破产法》的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即将取消,按照国务院2005-2008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安排,全国最后2116家企业抢在国家将于2008年关闭政策性破产通道前,纷纷抢搭最后的一趟末班车。国企政策性破产开始进入倒计时,国企或将迎来新一轮破产潮。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刚刚获得人大通过后的第5天,湖北7家国企踏上了政策性破产的末班车。9月1日,湖北省国资委对外宣布:东风轮胎集团公司、湖北蒲纺三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行车一厂等7个特困劣势企业,正式通过国家严格审查,获准实施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湖北启程的第一列车一切来得有些突然。9月7日,记者闻讯赶往武汉自行车一厂,留守的余厂长对于自己的企业被纳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行列的消息感到十分突然。我也是前两天才从报纸上得到这个消息的。据介绍,1978年9月正式成立的武汉自行车总厂,由自行车一厂、二厂组成。分别承担28英寸永光牌和26英寸黄鹤牌自行车的生产、组装任务。最好的年份,总产值达到5320万元,利润298万元。一度是武汉市的创税大户。9月1日,湖北省国资委对外宣布:东风轮胎集团公司、东风(十堰)轮胎有限公司、湖北蒲纺三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蒲纺三元印染有限公司、武汉市第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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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性破产通道即将关闭中国可能迎来破产风潮
    随着《破产法》的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即将取消,按照国务院2005-2008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安排,全国最后2116家企业抢在国家将于2008年关闭政策性破产通道前,纷纷抢搭最后的一趟末班车。国企政策性破产开始进入倒计时,国企或将迎来新一轮破产潮。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刚刚获得人大通过后的第5天,湖北7家国企踏上了政策性破产的末班车。9月1日,湖北省国资委对外宣布:东风轮胎集团公司、湖北蒲纺三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行车一厂等7个特困劣势企业,正式通过国家严格审查,获准实施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湖北启程的第一列车一切来得有些突然。9月7日,记者闻讯赶往武汉自行车一厂,留守的余厂长对于自己的企业被纳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行列的消息感到十分突然。我也是前两天才从报纸上得到这个消息的。据介绍,1978年9月正式成立的武汉自行车总厂,由自行车一厂、二厂组成。分别承担28英寸永光牌和26英寸黄鹤牌自行车的生产、组装任务。最好的年份,总产值达到5320万元,利润298万元。一度是武汉市的创税大户。9月1日,湖北省国资委对外宣布:东风轮胎集团公司、东风(十堰)轮胎有限公司、湖北蒲纺三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蒲纺三元印染有限公司、武汉市第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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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法12年后脱胎换骨
    今年8月27日,经历了长达12年的激烈争论,新破产法终于面世。这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一部现代意义的破产法。它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上了一个新台阶。它的市场性体现在哪里?让我们掀开它的盖头,一探究竟。破产范围全面扩大旧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作为企业法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当然也适用本法。但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破产法对其破产又有一些特殊规定。对国有企业,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加之,当年没有积累转产资金,给工人低工资以及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原因,这些历史欠债不能放手不管。不过,据国家发改委介绍,目前还需要进行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只有近2000家,最多再持续三年就能彻底解决完,而新破产法明年才能实施。可以说,部分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已经不会严重妨碍新破产法的实施。对金融机构,由于对其资产中的客户财产做专门规定,涉及人数众多,又无存款保险制度,其破产会导致社会的动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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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出现破产逃债现象的原因
    (一)法律的缺位1、没有界定破产时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不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其结果自然可以想象。2、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破产法》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不足:第一,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决议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利;第二,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度,没有设立代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陷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到削弱;第三,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由债务人掌握而没有临时管理人接管,而这段时间里,债务人最容易恶意转移财产。除此之外,《破产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如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是对债权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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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逃债的原因有哪些?
    「没有界定破产时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不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其结果自然可以想象。「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破产法》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不足:1、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决议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利。2、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度,没有设立代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陷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到削弱。3、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由债务人掌握而没有临时管理人接管,而这段时间里,债务人最容易恶意转移财产。除此之外,《破产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如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不当剥夺,既不合理
    2023-06-08
    97人看过
  • 破产逃债的原因有哪些
    破产逃债的原因有哪些?破产逃债的原因包括法律和政府上的因素,首先就是法律的缺位,如没有界定破产时间、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和政策不协调等。破产逃债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所致。(一)法律的缺位1、没有界定破产时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不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其结果自然可以想象。2、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破产法》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不足:第一,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决议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利;第二,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度,没有设立代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陷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到削弱;第三,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
    2023-06-08
    213人看过
  • 新破产法:从国企利益到市场效率的转变
    国有企业将进入市场化、公平化和平民化运作环境,承受公平的市场竞争压力,包括市场化破产压力经过10多年的起草、讨论和修改,经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三次审议,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通过。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体现,标志着我国向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总体而言,新破产法的核心内涵,体现了从过分关注国企利益到充分强调市场效率的重大转变。由于影响重大,这次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只提供了一个理念性的体系框架和原则标准,在操作实施方面还缺乏更具体的细则,这尚待今后的司法解释和进一步细化。市场制度机制得以完善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以资本的市场效率为上。但是,资本的市场效率,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才能充分体现。缺乏法制基础,市场经济的效率是令人担忧的。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直把建设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作为重要任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仍不健全,由此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效率的低下。而这次新破产法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提高市场经济效率非常重要。首先,新破产法的实施,将提高市场资本的配置效率,增强市场资本的重新配置速率。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2023-06-06
    115人看过
  • 对政策性破产工作关键环节的建议
    一、建立整体协调的运行机制。由于政策性破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及其所在的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历史原因复杂,可供操作的政策依据出台时间有早有晚、标准不一,一些政策文件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扭曲变形的情况。所以,靠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是不能推动政策性破产的。国资管理部门刚刚成立,协调其它部门的难度也很大。这就需要健全和完善负责国企改革部门的职能,对过去出台的文件政策,进行系统的整合,使得各个部门能够清晰理解并易于掌握。同时,要加大对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答复和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二、从实际出发,统一政策口径。政策门槛高低不平,无法具体操作,是制约破产进行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规定的一些政策必须予以调整或变通,地方应服从中央,执行中央政策,把中央的政策用好用活。资源性企业本来就因为资源枯竭倒闭,而且往往地处偏远,没有什么可以变现的资产,现在再拿出巨额资金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本不现实。所以,就只有在调整和变通政策上想办法,来筹集破产成本。在破产改革的问题上,也应由实际出发,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加快问题的解决。否则,越拖成本越高,职工情绪越激烈,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就难以保证,政策性破产就可能流产。三、规范资产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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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性破产和非政策性破产的区别
    1、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非政策性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另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法人破产,如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政策性破产除适用《破产法》外,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及[2000]15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2、适用的主体不同。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非工业企业不能适用政策性破产。3、法院受理的条件不同。政策性破产除必须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1)因经营管理不善(2)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有国家兼并破产领导小组的启动通知。非政策性破产只要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即可申请破产,但对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应加以注意: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则不具备破产条件,不能申请破产,从而也排除了由上级主管部门强行申请破产的可能。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也不具备破产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两个程序要件之一,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或债务人本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否则属违法申请破产。4、可分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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