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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 更多>

政策性破产

  • 用四年时间取消政策性破产
    国资委透露,从今年开始,再用4年时间,将基本实现国有企业由政策性关闭破产向依法破产的过渡。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企业关闭破产4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国资委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4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尽快上报国务院国资委。据介绍,2003年企业关闭破产新增项目核销规模按600亿元安排,实际核销额不低于350亿元,重点安排军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及监狱企业的关闭破产项目,并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给予了重点支持。东部5个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今年不再安排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新增项目,符合破产条件的转入依法破产。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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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直国企政策性破产工作的问题建议
    国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重点任务目前我国企业破产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照1988年试行的破产法破产;一种是在按照破产法破产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政策支持,即政策性破产。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企业破产后,国家将核销破产企业的银行呆账。没有进入政策性破产范畴的企业,今后要实施依法破产,公平保证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根本区别。政策性破产只是一个阶段性任务,主要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问题。随着这一问题的解决,我国各类企业若再行破产,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迈向依法破产的轨道。今年起4年内将结束政策性破产工作。届时,国企、外企、民营等各类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平等竞争,适者生存。从省直国企破产推进组前一段了解和掌握的5户拟破产企业的情况看,破产工作困难多,潜在不稳定因素突出,情况复杂,推进难度大,工作进展迟缓。截至今年2月,国家已批准的省直5户破产企业中,超期3年以上未实施破产的有3户;超期2年以上的有1户,超期1年的有1户。促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对政策性破产工作认识急待提高和加大组织领导协调运作的力度外,还存在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一些破产项目国家批下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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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补偿金如何计算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全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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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制定法律对债转股和政策性破产进行督查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一日电(记者尹丹丹)记者今天从中国国家经贸委获悉,该委已制定对债转股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督查办法并开始施行。根据国家经贸委今日公布的《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在债转股项目执行方面,国家将重点督查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署债转股协议,是否按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额度实施债转股;债转股新公司注册登记前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债转股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职工分流和扭亏脱困措施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对债转股企业承诺的配套政策是否兑现,政府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是否落实,是否减轻企业负担。对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情况的督查,将着力于破产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假破产、真逃债等违规行为;企业的评估和处置是否合法真实;破产企业费用的筹集渠道和安置费用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职工是否按规定得到妥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承诺的破产补助资金是否落实,所在地政府破产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健全,有无确保稳定的方案措施等。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对国债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负责组织和指导上述督查工作的国家经贸委,将分期分批派出督查组,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实地督查。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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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积极推进政策性破产工作
    是我国在一定时期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要求,2005年至2008年是政策性破产工作实施的最后时限,2008年后将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为加快推进最后一批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实施工作,自2005年初,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国务院国资委也加快了政策性破产的审批和实施进度。经过近一年的工作,此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破产的申报审批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使得一年来的工作进展迟缓。2006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06]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破产工作意见》),文件中对政策性破产申报审批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文件对哈市政策性破产的实施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一、哈市政策性破产简要情况截至目前,哈市已累计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32户,涉及资产总额36.09亿元,负债总额59.17亿元,银行贷款本息47.08亿元,已核呆42.5亿元,安置职工6.39万人。其中,2005年哈市有龙江电工厂、沈阳军区哈尔滨制药厂、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3户企业进入了政策性律程序并在年内完成了破产终结;哈尔滨汽车零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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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阳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政策性破产凸显亮
    衡阳市改制办、市国资委以国企为契机,破解我市国有重点、困难企业改革改制的难题,不断深化国企改制,推进工业化进程,为我市工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我市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国企共39家,其中中央企业5家,省属企业11家,市属企业23家,涉及资产总额36.7亿元、负债总额60.9亿元、职工总人数11.6万人、似核销金融债务31.1亿元;已批复破产终结的有20家,已批复正在实施的有7家,共核销金融债务25.38亿元。2005年以前,我市市属企业只有衡阳纺织印染厂、衡阳烧碱厂、衡阳东阳车桥厂、衡阳拖拉机厂、衡阳建湘柴油机厂等5家实施了政策性破产,涉及资产总额6.37亿元、负债总额11.39亿元、职工总人数13198人,核销金融债务7.6亿元。这些企业破产后或已完成重组,或签订了合作协议,或在过渡期间保持了企业稳定和正常生产。2005年以后,我市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四年规划建议名单企业共18家,涉及资产总额13.7亿元、负债总额25亿元、职工总人数32377人,拟核销金融债务13.5亿元。2005年我市申报政策性破产计划有7家企业,已获得正式批复,核销企业金融债务8亿元。2005年7户政策性破产企业批复后,我市积极推动企业破产重组工作,进展良好。2006年我市上报政策性破产计划有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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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性破产与非政策性破产的区别
    1、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非政策性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另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法人破产,如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政策性破产除适用《破产法》外,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及[2000]15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2、适用的主体不同。​​​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非工业企业不能适用政策性破产。3、法院受理的条件不同。​​政策性破产除必须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1)因经营管理不善;(2)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有国家兼并破产领导小组的启动通知。非政策性破产只要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即可申请破产,但对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应加以注意: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则不具备破产条件,不能申请破产,从而也排除了由上级主管部门强行申请破产的可能。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也不具备破产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两个程序要件之一,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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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权益怎么保护
    一、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的原则为做好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以确保妥善安置职工,主要是要求政府、企业和相关组织依照国家现行政策和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遗留问题,采取多渠道分流,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国家政策确立了职工安置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虽然政策性破产更多地依据政策,但是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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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性破产的清算
    政策性破产
    1、有关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未参加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
    2023-06-06
    141人看过
  • 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
    在新破产法立法中,一个争议最大的社会政策问题就是原国务院规定的国企政策性破产制度应否继续保留。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下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国有企业》,规定职工所有安置费用都由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这是不妥的。失业职工安置费用的绝大部分依法应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这种做法也是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三、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其一,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范围的部分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破产,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职工安置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这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造成了不同国企职工之间、国企与其他企业的职工之间,在享受破产救济方面因行政干预而人为造成的不平等。由于这种不平等没有任何道理与法理可言,故实践中各地普遍存在超范围滥用优惠政策的现象,且屡禁不止。其二,政策性破产与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加入WTO所作出承诺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往来需要也是相违背的。如欧盟理事会《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第2号规定,是否给予一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就是企业应受破产法及财产法的约束与保护。政策性破产恰恰为反对我国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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