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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 更多>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即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如甲乙约定,只要乙学习勤奋,考上大学,甲便负担乙在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无名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处理合同纠纷时便于适用法律,有利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解决纠纷。有名合同的纠纷应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而无名合同纠纷的处理则可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3、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叫做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是相互关系的,有权利必担义务,有义务也必享有权利。而单务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性。保证合同便是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由于合同主要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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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民法典哪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
    2023-08-18
    210人看过
  • 民法典保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有关民法典保证合同的司法解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一)保证的界定保证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以其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作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等主债务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成为保证债务或者保证责任。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而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保证不是用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二)保证合同的概念分析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附从性合同。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无需另交标的物,所以它为诺成合同。除涉外的不可撤销的保函等独立保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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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未经双方主合同成立仍有效吗?
    主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是无效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被认定为为无效的,保证合同存在的基础就没有;所以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后,如果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债权违法,保证合同有效吗主债权是违法的,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08-18
    377人看过
  • 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为他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的吗?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需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总公司没有授权而分公司擅自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保证人(分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对外保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的,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全部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综合上面所说的,分公司就是属于总公司的下属单位,同样也是属于一个整体的,只要分公司拥有合法的证件,就可以做总公司授权的任何一件事情,所以,公司内部的事情就要协商好,如果没有授权而签订的,那么一般合同就会无效。总公司授权委托分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吗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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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在保证期满后认可债务但未订新保证合同的需担责吗
    债权人与债务签订借款合同,并由保证人为债务人进行担保。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并偿还了部分借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应属于其自愿履行债务,并非以明示方式同意为债务提供新的担保。债权人未能证明该书面通知系其与保证人订立的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届满的其他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责任怎样承担1、保证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2023-08-17
    154人看过
  • 附生效条件的借款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其形式表现为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这种一致,不仅体现在充分发硬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仍可就合同事项达成一致。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同时约定合同须经公证方能生效。在公证之前,该合同对双方是没有约束力的,银行可以不履行放贷义务。但银行在未办理公证之前,即签订合同的当日就发放了足额贷款,表明了银行对该条款放弃的意思表示。而借款人在明知合同未经公证的情况下,接受银行发放的贷款,同样表明了其也愿意不受公证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由此,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足以表明,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原先约定的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状态反映的当事人对变更原合同条款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既不需要公证,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合同中还有
    2023-08-17
    76人看过
  •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情形主要有:1.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2023-08-17
    442人看过
  • 未经过借款人同意签订保证合同有效吗
    未经过借款人同意签订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可以先看下哪些情况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下情况中保证合同会归于无效: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在没有取得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2、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双方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3、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5、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所以,未经过借款人同意签订保证合同的,其实不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且,签订保证合同时,借款人对担保不知情的话,同样不会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借款人死了借条有效吗借款人死亡,不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借条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2、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是否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该借条内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4、借条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公民或者是单位将自己的钱借出去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依据实际情况书写一份较为规范的借条,借条在书写好之后,该借
    2023-08-17
    283人看过
  •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吗
    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不包括被保证人。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有哪些关于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有哪些问题,需要根据担保合同而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就是主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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