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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抵押效力
抵押效力是指抵押担保对所担保的债权、对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法律效力。包括抵押担保对所担保债权的效力、对抵押物的效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以及对抵押人的效力。... 更多>

抵押效力

  •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3)6号司法解释),于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这对指导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司法解释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何种途径收回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未经审批或未经抵押登记是否一律无效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极易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清算组的歧疑,认为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在破产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无条件的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只要未经审批的一律应属无效。这对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势必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有必要从审理破产案的整体角度出发,对(2003)6号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全面的理性的思考与理解。一、(2003)6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政府可予收回。在司法实践中,对收回的理解不尽相同,即收回是否指可以通过不公开拍卖的处置程序,由政府直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笔者认为,这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均未设定抵押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土使用权出让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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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中重复抵押效力怎么认定
    法律并未否定重复抵押的效力,只是要区别具体情况来分析而已。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否定重复抵押的效力,只是要区别具体情况来分析而已。重复抵押是指什么所谓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意抵押物分别为数个债权设定抵押,使该抵押物上存在着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与一物一权主义是不矛盾的,因为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不得在同一物之上设定多个相互冲突的物权,但是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彼此之间并不矛盾的物权,这不仅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利用,也为融资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渠道,也强化了债权的效力。因为重复抵押行为将会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可以使抵押物的担保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由于登记制度可以将重复抵押予以公示,并确定了重复抵押行为的规则,从而避免了重复抵押可能发生的冲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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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什么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不能买卖,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进行买卖交易;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人无权私自进行所有权的变更,抵押权人拒绝买卖请求的应在贷款还清、解除抵押状态后买卖。一、房屋抵押后房屋可不可以买卖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并同时告知受让人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如若是没有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者是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没有告知受让人的情况,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转让抵押物的价格明显低于物品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人不提供担保,那么抵押物是不能转让的。二、按揭房买卖有什么限制贷款所购房屋转让时,受多种合同关系约束,存在多个房地产权利人:(一)抵押房屋的转让。采取所购房屋抵押担保方式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卖房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卖房人不能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而贷款未还清前,银行无法同意卖房人办理解押手续,这样,房屋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就陷入一个交易死循环。(二)第三方保证、质押、其它房屋抵押对房屋转让的影响。借款人采用第三方保证、质押、其它房屋抵押的,贷款所购房屋转让时也应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并与银行、购房人协商好购房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因未经银行同意转让贷款所购房屋,或转让房屋所得价款未及时偿还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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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合同变更不影响抵押效力
    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补充协议无效是否影响主合同效力补充协议协议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补充协议从合同的性质上讲是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仍应当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证担保合同无效中的被保证人是否免责不能免责。担保合同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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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上设置抵押权的规定有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如果另外一方不知情后也不同意抵押的,可以主张该抵押协议无效。抵押协议无效的,由设立抵押的一方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和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房产抵押纠纷怎么处理(一)房屋先出售后抵押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在标的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购房购房者起诉请求取得房屋产权的,可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登记,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购房者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权要大于购房者的权利。但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实现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二)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购房者权益冲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1、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2、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购房人仍然买受的,
    2023-03-14
    274人看过
  • 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只要主合同变更不违法,抵押合同仍作为从属合同有效。抵押权的一个特点是其从属性,即作为一种担保权,抵押权自然属于从属权,其设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主债权的从属性。虽然主合同变更,但只要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也有效。一、有关留置权具有的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二、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有效1、未登记的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抵押权未生效。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
    2023-03-10
    332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什么?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对无效。2、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实现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在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零七条
    2023-02-27
    328人看过
  • 主合同变更影响抵押效力吗
    主合同变更是不影响抵押效力,会影响保证效力。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债务转让担保还有效的吗如果担保人同意,担保是有效的。如果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二、什么是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三、债务转让后的担保方式有效吗?看情况。债务转让经由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有效,保证人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
    2023-02-17
    103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抵押效力是怎样的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怎么样预售商品房是可以抵押的,订立有效的抵押合同,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依法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原件;(四)主债权合同原件;(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六)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七)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此时,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依据预售合同享有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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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效力吗
    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一、保证责任有什么哪些情况保证人能免责承担责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担保,即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种是连带担保责任,即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1、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共同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担保期间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3、一般担保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4、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或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人,应当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的,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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