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与共同保证区别
1.共同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不同
(1)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保证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无确定的保证份额;
2.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关系
(1)按份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有约定,债权人只能在其保证份额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保证人只在其份额内承担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无约定,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额权利,即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且保证人之间是连带关系;
3.追偿权
(1)按份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2)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对债务人不能完全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按份共有的特征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2.按份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并且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它并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
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三、共同共有的特点
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电视机是共有财产。即使夫妻中一方没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购买的。夫妻双方对这个电视机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间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对外共同负连带责任。例如个人合伙,各合伙人都可以对义务人行使全部权利,同样,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合伙人追偿。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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