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0:31:47 380 人看过

一、什么是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物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质押的财产不能是不动产;

3、出质人与质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质押合同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5、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三、质押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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