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需要区分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第一种情况: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由双方约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第二种情况: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但双方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的,应当按照双方没有约定处理。因此,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返还期限为两年。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则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合同无效退工程质量保证金吗
在实践中,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建筑工程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所谓三无,是指建筑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
6、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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