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契约的效力如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1:32:38 71 人看过

流质契约无效。

“流质契约”是指,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契约,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法律之所以对流质契约作出严格禁止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一是维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因一时急需而不惜以价值较高的财产担保小额债权。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的价值作出错误估计,或因市场行情的重大变化而使标的物的价值暴跌,或由于对债务人的信誉过分信赖,都会产生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三是维持抵押权的价值权性。根据法律规定,在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清偿债务时,要经过清算程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款对债务进行清偿。对于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变价款,仍归抵押人所有,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履行。而根据流质契约约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经折价或变价等法定程序,即由债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势必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本案中,由于原告、被告双方订立的协议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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