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证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订立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两人或以上;
2、合同订立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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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是否无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但其超出了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无效,而非当然的全部无效,该保证合同无效。表明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担任保证人采取原则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允许例外的态度体现了书面授权的必要和重要性。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也就是说此类保证合同只是部分无效。这是由于保证主体的不合格而造成的,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经企业法人的授权。其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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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的范围重庆在线咨询 2023-11-05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 保证合同纠纷要不要追回债务人,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需要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偿还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