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什么时间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5:57:17 488 人看过

一、陇南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什么时间办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二、陇南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办理条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件。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陇南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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