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适用哪国法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4:02:16 413 人看过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前者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后者属于协议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不需要占有和登记,而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而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在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消除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需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受偿的顺序方面,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在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时,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分别适用于法定担保物权和协议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无需占有和登记,而船舶抵押权需经登记方能生效。在受偿顺序方面,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在船舶转让中,受让人可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促使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并消除船舶上的优先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时,请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优先权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 【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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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5日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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