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时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4:02:11 51 人看过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受偿顺序需考虑船员利益、国家税收、人身伤害优先等原则,侵权债权优先于合同债权,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也优先受偿。同类船舶优先权按比例受偿,海上救助按时间倒序受偿。船舶优先权顺序规定因地而异。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指的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受偿时的先后位次。在受偿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保护船员利益的原则;国家税收等排在前面;人身伤亡的侵权优先于财产损害的侵权;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受偿。相同种类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原则为同类债权不分先后,依比例受偿。而海上救助的受偿则采用时间倒序原则,后发生的先受偿。各国对船舶优先权顺序的规定适用法院地法。

船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及维持

船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及维持是指在航运领域中,确保船舶所有者对其船舶的合法所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的一系列措施。船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包括确立明确的船舶登记制度,以确保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此外,船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船舶所有者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其在船舶交易、租赁和抵押等方面的权益。同时,船舶所有权的维持需要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船舶所有者在面临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船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及维持是维护航运市场秩序和促进船舶交易发展的重要保障。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原则是确保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受偿时有序排列。考虑到船员利益、国家税收等原则,以及人身伤亡和侵权债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被明确规定。同类船舶优先权按比例受偿,而海上救助按时间倒序受偿。各国法院适用地法对船舶优先权顺序作出规定。船舶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和维持则包括船舶登记制度的建立,确保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同时明确船舶所有者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其在船舶交易中的权益。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是维护船舶所有权的重要保障,促进航运市场秩序和船舶交易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一条 【船舶碰撞赔偿时效】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二条 【海难救助赔偿时效】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共同海损分摊时效】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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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5日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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