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六种常见类型的抵押: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和共同抵押。每种抵押都有其特定的特征和适用范围,选择合适的抵押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债权的安全。
2、以不动产物权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4、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6、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
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如何?
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动产抵押权能对抗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其次,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可以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即债务人不能将抵押物随意处分,需要通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最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还体现在对抵押物的优先占有权上,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管理和占有,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总的来说,动产抵押权是一种有效的担保形式,它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抵押物的范围、设定条件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恰当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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