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三个条件:
(一)质押合同有效。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有效不仅要包括以上的基础要件,同时质押合同有效还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即不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者利益的合同、不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没有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是指出质人对出质的动产具有处分的权利。
(三)公示己完成,即已经完成交付。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质押是什么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二)质押的特征
质押行为的特征是通过质权表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质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质权为从权利,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又被称为附属性和伴随性,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就不能存在。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而转移,质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让与。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2、质权具有不可分性
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清偿也不受影响。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在其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代位物上。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4、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质权虽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于债务履行前有留置的效力。但质权的根本效力不在于留置,而在于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二)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三)抵押权和质押权优先受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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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质押都需要哪些手续?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04商标权质押所需资料如下: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押合同副本;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