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价款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也称为超级抵押权。意思是说,这种抵押权一旦设立,其效力将超过一般的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效力落后于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制度的基础目标,是保障出卖人赊销动产标的物时,对买受人价款债权的有效实现。该制度经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七条的细化,其适用情形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当然,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也不仅局限于此。
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先后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
抵押是适用善意取得的,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既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其他物权。
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的主要区别是动产不转移占有,还包括不动产抵押。因此,在认定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时,应严格把握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
(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四)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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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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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什么意思抵押权, 质押权, 抵押权, 抵押权, 抵押权有何区别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7留置权指的是当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该财产,并且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债务人仍不覆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处分留置物,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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