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带薪休假作为法律一定会得到有力执行
刘德谦:部分发达地区可以落后地区难以执行
主持人:是不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问题?
蔡继明:我们的分歧在哪儿呢?还有一些人认为带薪休假制度根本难以推行,在难以推行的情况下,当然黄金周就不得不执行。
我的观点是,带薪休假制度可以推行,而且是要靠人们去推动的。如果说大家都认为带薪休假制度难以推行,一个法律难以推行,我们自己就对我们法制国家、法制观念失去了信念,对我们国家产生了动摇,一个国家公布的法律没有办法推行,反而要靠一个政策,我所谓的政策就是黄金周,黄金周不是法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休假的办法。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制度。如果一个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大家没有信心,只是指望一个临时的政策来维护的话,带薪休假制度何年何月能够执行?是不是黄金周制度就要万岁?我觉得恰好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就是因为带薪休假制度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并不是不能够执行,我们现在在取消了一个黄金周之后,要积极的创造条件,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呼吁社会、政府和法律部门,同时也给企业施加了压力,企业应该把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当做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我们的假日制度改革不断的推进。至于取消了一个五一黄金周,对人们的出行到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我想肯定会有影响。这个影响,一方面会通过我们另外的几个小假期、小长假多多少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第二,带薪休假不一定不可推行。你们搜狐就推行了,新京报也推行了,很多大的国有企业也推行了。我们现在要积极的推进它,不能因为有一定的困难就放弃了,而是回头留恋五一黄金周。
刘教授看到了网上的反应,我也走访过一些农民工,我问你们一年回去几次?他们说我们一年回去一次就不错了,我们出来就是为了挣钱,就算你给我黄金周,我哪有时间、金钱花在地上?家里的那点地还用得着我们回去吗?回去收那点麦子,还不够我们路上花费的钱呢。我们可以统计一下,外出打工的人一年有几次回家的几率,并不是我给你三个黄金周,你三次都回家。我们工薪阶层,收入较高一点的,也是趁着春节回家渡假。我们要考虑一般的工薪家庭一年的旅游安排需要花多少钱。这个问题还是要一分为二的来分析。
另外,人们可能会担心,刚才刘教授说了,原来有三个渠道,现在取消了一个,是不是都会涌现到十一?那除非是刘教授这个假定,三个渠道人们都出行三次。你给了我这个渠道,我本来不出行,你给了我这个渠道,我就出行。你把前后两周,四天的周末时间和三天的法律假日凑到了一起。对于很多公民和游客来讲,并不是因为我要这个时间出行,而是因为国家的制度安排,你事实上剥夺了我四个公休日分散渡假的权利,我这周不出去旅行,下周我要上班了。恰恰相反,黄金周的制度限制了人们自由选择休息的时间。既使是缺了一个通道,未必一定会对十一黄金周造成更大的压力。如果说我们预期十一黄金周肯定特别拥挤,你也预期,我也预期,我们干脆都不出行了,结果反而恰恰相反,反而人很少了。春节更不用担心。
刘德谦:我在很多年前也写了一篇文章,建议国家尽早的推出带薪休假的弹性制度。这个制度是人类进步必须的,国家发展必须的,是劳动者对休息权的体现。是宪法赋予大家权利的具体措施。这是很好的。那么带薪休假推行是不是能够取代黄金周呢?带薪休假假如说推行得好,黄金周所谓拥挤的问题就解决了,在没有很好实施的时候,可能黄金周还是比较拥挤的,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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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买房未成交开发商能否退还定金?
买房未成交定金能否退?
案例:2004年3月,广州的黄小姐看中了位于天河区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随即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约定,购买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先下定金2万元。谁知,几天后黄小姐却因对买房合同中的条款持有异议,未能签署正式合同。不久后,开发商把黄小姐认购的房子另卖他人。为此,黄小姐想追讨2万元定金。开发商对此一口回绝,称黄小姐“违约在先”,“当然要承担损失定金的后果”。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均无法证明是另一方违约,因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2万元须返还黄小姐。
提示:其实,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中要求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确定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须返还。
房贷未获批首期打水漂?
案例:2004年年底,市民何女士与开发商签了合同,买下了中山大道某大型楼盘一套房,约定何女士须先行支付31%近20万元的房款作为首期;余款44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银行却没有批准何女士的贷款申请。但开发商则要求何女士按合同要求一次性付清余款,否则没收其首付款。
何女士为此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该条款内容确实显失公平,原告对此存在重大误解”,随后依法撤销了此“霸王条款”。
提示:法律有着“保护被动接受格式合同者”的倾向,而“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正是反抗这些霸王条款的有力理由。
车位被抵押索赔很困难?
案例:刘女士3年前花10万多元购买了海珠区江燕路某花园一车位,在付完款的同一天,开始接收车位并使用。且《合同》约定开发商要在270日内办妥车位的产权证。然而,车位产权证一直不见踪影,刘女士到房管部门一查,原来早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这个车位就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因此一直办不了产权证。
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车位款和税费,并依据“房地产可获双赔”的司法解释进行索赔。
海珠区法院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因此作出判决:解除该买卖合同,开发商双倍退还车位价款和税费;而刘女士则须将使用了两年多的车位退还给开发商。
提示:由于开发商“未告知”、“故意隐瞒”等原因造成买卖不成的,“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这个赔偿额度是有弹性,“一倍”是最高标准,而并非买一赔一。
据介绍,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消费者有权提出退房:延迟交房;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面积误差超过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房产被开发商抵押;拿不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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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拿预售证就以“内部认购”为名向买家收取“诚意金”的违规做法在楼市中可谓屡禁不止:李先生交了10万元购房诚意金。可之后,开发商宣称:前期所交的10万元认购诚意金不能抵作首期房款,买家必须在限期前再交总房价三成的首期款,否则视为放弃购房。
李先生一算,自己所认购的那套房子总价约60万元,按原计划在扣除之前所交的10万元后,只需添8万元的首期款即可按揭供楼,而现在要再筹到18万元才能购房!而开发商把时间限得很死,必须在2天之内多筹10万元首期款,这已远远超出了自己的支付能力。于是,准买家们决定团结一致向开发商讨个公道。可开发商方面则拿出了一份双方签订的“意向认购登记书”称,原来约定的是内部登记意向金10万元“自动转入房款一部分”,而并没写明是“作为首期款一部分”,因此,“公司不会作出让步”。无奈之下,李先生选择了放弃。但在其他业主坚持不懈的合力争取下,开发商终于松口,答应了将10万元抵作首期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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