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一起生效还是交付质押物时生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6 18:43:39 480 人看过

一、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一起生效还是交付质押物时生效

1、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一起生效,不是交付质押物时生效。未交付质押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但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明晰质押合同中的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③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2、明确质押合同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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