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分担海损、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而且应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支付,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保留其货物。第八十八条承运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到达卸货港后60日内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变质或者货物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提前申请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不足的,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金额退还托运人;不能退还的,自拍卖之日起一年内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船舶留置权怎么去取得
船舶留置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取得:
1、必须按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船舶有关联关系;
4、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
5、留置船舶不违背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船舶享有合法的占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留置权的行使】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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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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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性质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5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 这包括两重含义。 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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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有哪些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09船舶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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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船舶留置权的法律保障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18法律分析 取得船舶留置权要求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仍未清偿、已过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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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特点及其法律解决方法西藏在线咨询 2024-1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具有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特点,而船舶抵押权则位于船舶留置权之后。船舶留置权是指在造船人或修船人未履行合同时,他们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确保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偿还。当造船人或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船舶留置权消灭。 1. 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 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