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限制对股权质押的影响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9:41:20 283 人看过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可以约定期限。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范围;

5、质物移交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的内容的,可以纠正。

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

1、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当事人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应当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股权进行质押后不得还在那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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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8日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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