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6:20:40 481 人看过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虽然同属质押,但两者之间存有不同。

(1)质押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

(2)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设定动产质押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在设定权利质押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有三种。

(3)对于质权的保全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一、存单质押是指什么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出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存单质押方式包括:以自己或者别人的定期存单向金融机构贷款;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以其所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根据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合同中债权质押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债权质押指的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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