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0:10:50 404 人看过

一、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有哪些

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对于约定内部份额的连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对连带债务的约定,没有约定内部份额的则原则上平均承担责任。

二是法定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的确定。则要进行比较过错和原因力来确定。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数个连带责任人之间平均分配责任份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要在通过比较完过错、原因力后仍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这一责任份额的确定也为追偿权的行使提供依据。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在对外以侵权人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取得对内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各自应当承担份额责任的追偿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属于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对于这份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同时就需要由保证人来进行承担,如果保证人清偿了之笔债务之后,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索要的,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做不同的处理。

三、连带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一)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的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可分别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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