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某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后因这家公司未能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去年12月,法院判决这家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今年初,这家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现已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虽然我公司还未履行连带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但我想咨询,我公司能否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某公司认为符合破产申请条件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现法院依法受理,说明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而《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你公司作为破产申请公司的债务保证人,已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某公司间便存在待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实际代偿银行债务,但仍享有将来求偿权。因此,如果作为债权人的这家银行尚未向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你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银行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你公司就不能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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