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设立之间是什么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8 14:00:13 472 人看过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要分以不动产或动产作抵押物来对待。在以不动产作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是否生效不依附于抵押权,即使没有抵押权而抵押合同仍然可能是有效的。在以动产作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有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区别。

(一)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债权性效果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行产生(此时即可适用《民法典》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对此没有影响。换言之,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根据《民法典》,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二)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不动产抵押相比,在抵押权效力设立上,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一般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虽然不存在《民法典》第209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但从第403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抵押权设立这两种法律关系也是区分处理的。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无论抵押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在对待二者的关系时都不能混为一谈,而应有区别又有联系地对待。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权都依赖抵押合同的要式行为而存在,但是,抵押合同并不一定受抵押权是否生效的影响。

一、抵押权的实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综上所述,抵押期限跟借款期限是吻合的,如果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债务清偿期届满以后,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类似于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的这套房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4日 20: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合同相关文章
  • 抵押权设立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吗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一、抵押权设立过程应注意什么1、房地产抵押时,分别到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为避免抵押人将同一房地产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时,就应当要求抵押人将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尽管这样的建议有些保守,但从谨慎角度出发,避免房屋与土地的重复抵押是非常有效的。2、设立抵押与发
    2023-02-25
    258人看过
  • 未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是否设立
    抵押未登记只是使得抵押权未设立,抵押合同一般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成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抵押权人是不是债务人抵押权人不是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二、债权人可不可以去行使抵押权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发生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就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在这个时候可以行使抵押权。三、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有风险吗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有
    2023-06-23
    314人看过
  • 未形成书面抵押合同关系是否抵押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比如当事人进行抵押登记。《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6-15
    182人看过
  • 抵押与按揭之间的异同点是什么?
    抵押一般牵涉两个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般不再需要担保人,是单纯的“抵物借钱”。按揭是在按揭人和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进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业主作中间人,以便实现钱、物、权分离状态下的动作。因此,原业主或所有者往往要作为担保人,使按揭有三个当事人:按揭人、按揭受益人、按揭担保人。按揭与抵押的区别一.按揭和抵押在法律上的区别:按揭要产生所有权转移,抵押则不变更所有关系,因此二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益不同。按揭受益人经所有权转让成为了所有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抵押人仍保留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是非所有权人,只享有抵押权,即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按揭诉讼中,按揭受益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和名义参加诉讼,而抵押诉讼中,抵押权人的身份只是抵押权人。二.目的及运作上的差异:按揭和抵押担保的基本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但二者在目的和运作上仍有区别:1.按揭人按揭
    2023-07-24
    498人看过
  • 【抵押合同】之借款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借款抵押合同范本订立合同双方:抵押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1.名称: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3.价值:__________。第二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
    2023-04-26
    79人看过
  • 抵押物的登记与抵押贷款关系
    原告:某市**贸易公司被告:某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某市建设银行(一)案情1993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协作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建造A大厦,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建设银行的合作利润为资金实际投入量的10%。建设银行负责投入的资金由金-城到其信贷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协议签订后,金-城公司曾分九次与建设银行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但都未办理登记手续。金-城前后共贷款1亿零50万元作为建设银行的投资。同年12月10日,金-城因资金缺乏,遂将B大厦卖给**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大成),每m2出售价为6580元。1994年3月1日,大成依约支付了定金和第一笔购房款8000余万元。同年12月底,因房地产
    2023-05-05
    280人看过
  • 抵押合同必须设立抵押登记吗
    抵押合同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个人房屋抵押流程房屋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1、抵押登记申请。2、受理申请。3、审核。4、登记。5、收费发证。6、立卷归档。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二、抵押权何时生效,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怎么认定的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1、法定必须
    2023-03-05
    163人看过
  •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已设立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2023-02-19
    395人看过
  • 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之间有什么异同点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通欢迎。从属性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抵押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和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应的债权为前提,不能摆脱主合同而单独设立不动产抵押合同。被担保的主合同终止,抵押合同也终止。不能将抵押权与主合同分离而使其单独存在或单独转让。既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单独转让抵押权,也不可只保留抵押权而转让主合同。优先受偿性有关不动产抵押担保制度的立法,通常也是以此为立足点的,例如,1964年制定颁行的苏俄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由于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抵押担保的债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比其他债
    2023-05-03
    493人看过
  • 质押与抵押担保的关系
    一、质押与抵押担保的关系质押与抵押担保的关系如下:1.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2.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3.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二、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区别如下:1.担保种类不同。保证担保属于人保,是第三人以其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抵押担保是物保,是以具有一定价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物。2.担保提供方式不同。保证担保必须通过第三人做保证人达成,而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是自己或第三人提供的财物,没有限制。3.担保要求不同。保证担保中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才可以做保证人
    2023-06-04
    78人看过
  • 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相关法律知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2023-06-15
    272人看过
  • 了解抵押权的种类以及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以及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一、了解抵押权的种类抵押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4.最高额抵押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6.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二、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一般是登记之时。抵押分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和以登记为对抗要件。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2023-06-23
    71人看过
  • 抵押与融资的关系
    抵押就是借款人与抵押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合约,将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但是资产的所有人并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借款人的贷款出现了逾期,那么抵押权人就有权利将抵押的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后的资金用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什么叫无抵押信用贷款无抵押信用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就是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要看是什么银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的贷款方式。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是针对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而言的,因为一般情况下银行发放贷款,都要申请人提供银行认可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要求申请人对其持有完全所有权。由于做无抵押信用贷款的话,一般情况下银行的风险很大,所以很少有银行用简单的程序来做,即便有,也是要求本身在此银行有存款,而且发放额度很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2023-07-19
    296人看过
  • 建设工程抵押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吗
    工程施工合同算债权债务关系,且是相互债权债务的关系,针对施工任务来讲,承包方是债务人,发包人是债权人,针对施工费来讲,发包方是债务人,承包方是债权人。一、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有什么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2.建设工程独立承包: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3.建设工程联合承包。二、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什么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1、总承包方式,发包人将全部工程承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者承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2、发包人将全部工程承包
    2023-06-23
    350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不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合同内容有:抵押与抵押权人的身份信息;抵押物的数量、价值、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合同订立的时间与... 更多>

    #抵押合同
    相关咨询
    • 抵押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的关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2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
    • 既设立质权又设立抵押权又设立抵押权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19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从而实现担保物权。
    • 未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是否设立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13
      抵押未登记只是使得抵押权未设立,抵押合同一般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成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质押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的关系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3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
    • 抵押权的权利人有什么时候设立抵押权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9
      抵押分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只有登记了,抵押权才设立)和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照样设立,但只能对抵押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