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委员会、工会、团委,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教育部门、工会、团委:
为调动广大劳动者学习技能的积极性,增强职业荣誉感,推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发展,促进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5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委员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将会同市政府有关委办共同举办“2001年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范围和条件
本次竞赛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按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分别进行竞赛。凡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技工班)、中专、职业高中在校学生、教师,均可报名参加竞赛。
二、竞赛的工种、标准、方式
(一)竞赛工种:
1.在职职工(含教师)
电焊工(09-033)
钳工(09-015)
车工(09-018)
测量放线工(13-015)
塔式起重机驾驶员(13-028)
乳品检验工(07-034)
中式面点师(46-008)
美发(46-011)
2.在校学生
美发(46-011)
美容(46-012)
计算机操作员
汽车维修工(20-017)
中式烹调师(46-006)
数控车床工
钳工(09-015)
维修电工(09-031)
服装设计定制工(03-126)
(二)命题标准:
1.在职职工(含教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高级)组织命题,同时参考《国际奥林匹克技能竞赛标准》。
2.在校学生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级)组织命题,同时参考相应的《教学大纲》。
(三)竞赛方式
竞赛分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操作两部分进行。其中技术理论成绩占总成绩的20%,实际技能操作成绩占总成绩的80%。
三、组织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委办成立本次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工作。竞赛委员会下设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竞赛的日常工作。
四、竞赛方法
(一)在职职工(含教师)
竞赛分为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
预赛:由各基层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并组成代表队按隶属关系参加复赛。
复赛:分别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委员会,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市个体、私企经济协会,市工商联为单位组织进行,并通过选拔组成代表队参加决赛。
决赛:由市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在复赛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决赛。
(二)在校学生
竞赛分为选拔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选拔赛:由各学校在本校学生中组织进行,选拔后以技工学校、中专、职业高中为单位组成代表队参加决赛(每个代表队每个工种的参赛选手不少于10人)。
决赛:由市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在选拔赛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决赛。
五、竞赛时间
(一)在职职工(含教师):
各基层单位于7月中旬前进行预赛,各系统于8月中旬前进行复赛,并将参加决赛的选手名单在9月中旬报市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决赛于10月举行。有关竞赛的具体事宜,由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在校学生:
9月中旬,技工学校将决赛选手名单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中专、职业高中将决赛选手名单报到市教委职成处。
决赛于10月份举行。
六、表彰与奖励
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设立“2001年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得力的决赛代表队予以表彰;对决赛成绩优秀的选手予以如下奖励:
(一)在职职工(含教师)
对获得各工种决赛第一名的选手,授予“北京市劳动技术能手”称号,35岁以下的,同时授予“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对获得各工种决赛前10名的选手,予以表彰,同时,由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对各工种决赛前10名选手颁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其中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市人事局颁发《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兑现高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对未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推荐参加技师考评。
(二)在校学生
对获得各工种决赛前10名的选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予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推荐参加高级工技能鉴定,有继续深造愿望的,可免去升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对口及相关专业的专业考试。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有关单位要把竞赛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营造积极学习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使全社会不断提高对“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认识,加快我市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的建设。
(二)各有关单位在竞赛中要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同开展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结合起来,将群众性学技术、学本领的活动推向新的高潮,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三)有条件的企、事业和学校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优秀技术工人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竞赛中的先进事迹,提高技能人才的知名度。
(四)在选拔参赛选手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每个职工、学生踊跃参与的积极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选拔参赛选手的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五)各有关单位要多渠道筹集竞赛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为竞赛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和进行赢利活动。
附件1: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张欣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宋丰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左小玲北京市人事局副局长
李观政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侯小丽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
曾繁新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副书记
周毓秋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卢彦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
原祖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总工程师
张凤福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附件2: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宋丰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主任:谌跃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副处长
王锡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李高瑞北京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处长
吴晓川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徐长仁北京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部长
荣大力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青工部副部长
王志学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教育处处长
马长旺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处长
刘小军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副处长
何畏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企管处处长
成员:张铨、见冀华、胡佳颖、崔立、郭中天、许淑英、苏永昌、李俊英、张中原、邹燕、孟昭琨、刘红真、刘晓冬、张玉梅、赵文静、马方、王贺忠、刘忠、杨学光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各计划单列单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贯彻《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京劳培发〔1995〕54号),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是指:市劳动局对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经向社会公布后,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二、全市统一鉴定工种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机构条件、统一考评员资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其鉴定质量。
三、全市统一鉴定工种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协调;由被批准的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四、全市统一鉴定工种每年按季度组织,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各一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周内,确定该季度全市各工种理论知识鉴定的统一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五、鉴定程序
1.凡属于全市统一鉴定的工种,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委托书》、《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式样略),经过核准后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统一鉴定的工种,试题由各鉴定机构在理论鉴定的前一天(周日提前二天)持《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计划》(式样略)到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在开考前15分钟启封。
3.各考场监考员必须认真填写理论知识鉴定考场记录,并按要求密封试卷,考卷于当日统一交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4.理论知识鉴定成绩,从该工种鉴定之日起两周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鉴定机构发布。试卷、原始记录保存半年。
5.技能操作的鉴定由各鉴定机构按实施计划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原始记录保存半年。
6.凡试题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各鉴定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经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启用备用试题重新进行鉴定。
六、各鉴定机构对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所规定的申报条件掌握,不得任意更改。
七、鉴定场所的设置
1.理论知识鉴定场所,一般选用标准教室(50平方米),考生30-45人;课桌必须按人独立使用;课桌右上角张贴与考生准考证相吻合的考号。
2.技能操作鉴定场所要符合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鉴定设备及必备的工具必须严格按鉴定规范的要求设置。
八、鉴定评分。
1.理论知识鉴定每10-20人配备一名监考人员;理论知识鉴定按标准答案和试卷规定配分评定得分。
2.技能操作现场鉴定每5名考生配备一名考评员,按实际操作规程评定得分。
3.技能操作成品鉴定配备5-7名考评员,并同时按评分标准评分,取平均分评定得分。
九、证书核发,按市劳动局京劳培发〔1995〕337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执行。
附件:1.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略)
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计划(略)
3.北京市一九九六年全市统一鉴定工种目录
附件3:北京市一九九六年全市统一鉴定工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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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工种名称|鉴定等级|开始实施时间|
|--------|----------|-----|-------|
|46-006|中式烹调师|初、中、高|1996年3月|
|--------|----------|-----|-------|
|46-008|中式面点师|初、中、高|1996年3月|
|--------|----------|-----|-------|
|46-013|按摩师|初、中、高|199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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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工种名称|鉴定等级|开始实施时间|
|--------|----------|-----|-------|
|20-017|汽车维修工|初、中、高|1996年3月|
|--------|----------|-----|-------|
|36-042|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初、中、高|1996年3月|
|--------|----------|-----|-------|
|46-007|西式烹调师|初、中、高|1996年6月|
|--------|----------|-----|-------|
|46-009|西式面点师|初、中、高|1996年6月|
|--------|----------|-----|-------|
|46-010|餐厅服务员|初、中、高|1996年6月|
|--------|----------|-----|-------|
|46-011|美发师|初、中、高|1996年6月|
|--------|----------|-----|-------|
|46-012|美容师|初、中、高|1996年6月|
|--------|----------|-----|-------|
|09-033|电焊工|初、中、高|19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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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北京市技工学校在校生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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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关于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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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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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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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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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节能省地型住宅设计竞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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