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
之所以法律要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是因为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就用抵押或者质押的物品偿债,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有可能对债权人不公平也可能对债务人不公平。比如抵押、质押财产比担保的债权价值大的多,这时对抵押人不利。如果抵押、质押财产没有担保的债权价值大,这时对债权人是一个损害,法律不允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那么如何规避流质抵押条款呢?
法律允许的正确的做法是,不管规定什么样的财产去设置担保物权,在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时都必须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取得变价款,公平合理地确定担保财产价值到底是多少,实事求是地清偿担保债权,剩下的归担保人所有,不足部分担保人还要去补偿债权人,让债权人能真正实现债权。
一、什么是流质流押条款
(1)流押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流质条款,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实施后有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担保合同,只是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本身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流押流质条款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关于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效力等问题,即使合同签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日以前,也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在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效力问题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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