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充当保证人的,应如何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9:40:27 205 人看过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保证人而使保证无效的,原则上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

结合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明知保证无效而要求保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自身的技术、专业知识、科研成果等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收取一定的报酬,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些单位除了财政拨款的事业经费以外,还有一些自己的收入,有些事业单位还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管理。

因此,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证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

一、商标权的主体是什么呀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主体有如下5种人:1、企业、事业单位: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2、社会团体:即提供服务或经核准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的需要使用商标的社会团体。3、即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工商业者。4、个人合伙。5、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

二、商号起名法律规定

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

1、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以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服务企业。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3、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原名称进行登记。其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单独起名称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可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

4、私营企业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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