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3年度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4:42:42 35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经研究决定,现对2003年度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调整如下:

一、国家局鉴定中心《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国烟职技鉴字[2003]第18号)中,2003年6月29日和7月27日两批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计划取消。8月31日、9月28日、10月26日、11月30日和12月21日五批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的鉴定照常进行。

二、《鉴定公告》中,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计划不变;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试点工作的时间定于2003年12月上旬。

三、各鉴定站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今年的卷烟商品营销员培训和鉴定计划,并充分做好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进行统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对国家考务管理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鉴定考务管理程序、完善考务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满足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等鉴定工作的需要。国家局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决定对现有的考务管理系统、特有工种报名录入器进行升级改版,同时配备商业企业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考点的报名录入器。现要求行业各鉴定站对下属鉴定考点进行统计,具体要求如下:

1.各鉴定站应结合本省鉴定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下属企业进行摸底探查,确定设置鉴定考点的单位和数量。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烟草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考点分布表》(见附件1)和《烟草行业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分布表》(见附件2)。

2.各鉴定考点的设置应以便于鉴定工作组织、管理和开展为原则。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应设置在地市级烟草分公司以上的单位。

3.各鉴定站在这次确定鉴定考点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局鉴定中心、省局鉴定站和鉴定考点的三级鉴定网络的建设。

4.各鉴定站请将《烟草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考点分布表》和《烟草行业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分布表》于2003年6月20日前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附件1:烟草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考点分布表(略)

附件2:烟草行业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分布表(略)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7日 22: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办转字[2004]29号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现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01.29.财税[2004]22号海关总署: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2、每标准条进口卷
    2023-06-07
    184人看过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举办“红塔杯”第二届全国烟草行业烟机设备维修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各省级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为认真贯彻2006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职工学知识、学技术的热情,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决定共同举办“‘红塔杯’第二届全国烟草行业烟机设备维修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主题竞赛以“竞技能,育人才”为主题,以加快培养、选拔企业急需的,具备高技术技能的烟机设备维修人才为目标,以职业技能竞赛为载体,展示行业技能人才新风貌并以此推动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二、竞赛组织本次竞赛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合主办。竞赛成立“‘红塔杯’第二届全国烟草行业烟机设备维修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竞赛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机构名单见附件1)。请各单位
    2023-04-22
    364人看过
  •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杭价费[2003]156号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分为技术理论考试、操作技能鉴定两部分。鉴于各工种(职业)在技术含量和鉴定成本上存有较大差别,故将已开展鉴定的工种(职业)按技术含量及成本的不同划分为A、B、C、D、E五个类别,按不同类别的工种(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见附件一,工种(职业)分类目录见附件二。今后遇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工种,在征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可参照相近工种的收费标准收费。二、本通知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允许
    2023-06-06
    340人看过
  • 关于发布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修订的《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制丝生产》等5项推荐性系列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和代号是:1.《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制丝生产》LD/T78.3-20032.《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卷制包装》LD/T78.4-20033.《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雪茄烟生产》LD/T78.5-20034.《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滤棒成型》LD/T78.6-20035.《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再造烟叶》LD/T78.8-2003该系列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3年9月1日,其出版发行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烟草行业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为进一步落实烟草行业2005年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国家局安委会决定于2005年2月开始,在全行业开展以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05年2月21日开始,至3月15日前结束。二、检查办法1.各企业接此通知后,立即进行一次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的专项安全自查。安全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和标准进行,认真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2.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组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所属单位(含控股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
    2023-06-09
    305人看过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卷烟产品出厂价格实行限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文号:国烟计[1999]423号发布日期:1999-7-14执行日期:1999-7-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为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烟草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局将对部分出厂价格较低的卷烟产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卷烟出厂价格限制部分卷烟牌号的生产规格。1.凡使用醋纤咀棒生产的全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其单箱出厂价格(含增值税)不得低于1500元。2.凡使用丙纤咀棒生产的硬盒全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其单箱出厂价格(含增值税)不得低于2350元。3.凡使用醋纤咀棒生产的硬盒全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其单箱出厂价格(含增值税)不得低于2850元。二、按照分步实施、限期整顿的原则,各省级局要对所属企业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将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产品全部列入整顿范围。以1998年生产量为依据,年产量在1万箱以下的产品至9
    2023-06-07
    318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 更多>

    #职业技能鉴定
    相关咨询
    • 非法经营烟草卷烟15万能判缓刑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5
      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达到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不
    • 烟草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处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3
      非法经营烟草的处罚:你好,请对照下列参考【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 无烟草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法律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4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向我的咨询问题,《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
    • 无烟草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怎么处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30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无烟草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怎么处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